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0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0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03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72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五日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於九十六年七月六日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八三六號刑事判決(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二三四五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於九十六年八月二十日判決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9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劉安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馥如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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