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378號抗告人甲○○○○○○以上抗告人與相對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7年度補字第378號聲請再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7年10月3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杭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2月3日
書記官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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