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394號聲請人甲○○
號聲請人丙○○聲請人丁○○
號聲請人戊○○
號聲請人 連若彤
1巷4號號法定代理人己○○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乙○○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戶籍謄本:應補正四順位繼承人即外祖父母之 袁遠 、林秀惠之除戶戶籍謄本(請持本件裁定至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記事欄記載勿省略)。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和股書記官陳賜福(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312)。
中華民國97年12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韻馨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4日
書記官陳賜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