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6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6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650號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請釋明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釋明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2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麗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2月3日
書記官楊宗倫附件:
一、聲請人稱民國95年度收入268,540元,96年收入403,024元,97年2月後因公司調動工作地點,業績下降,97年2月至4月收入為46,819元、29,461元、22,666元,為何能迄今在維持基本生活、支付扶養費用後,每月仍能清償協商還款金額20,248元而未毀諾?是否有其他收入來源?亦或係向他人借貸?並請提出相關證明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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