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294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2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田玉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3日
書記官劉紀君附表:
㈠請債務人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個別協商之一致性方案」,並將結論陳報本院供審酌更生之參考。
㈡請提供96年11月至97年11月薪轉證明資料(請將薪轉資料詳加
標示)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