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6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698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田昌金選任辯護人張智學律師被告林育宏選任辯護人 蔡碧仲 律師
張宗存 律師被告 侯志忠 選任辯護人 林金陽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田昌金、林育宏、侯志忠均自民國玖拾柒年拾貳月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田昌金、林育宏、侯志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田昌金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林育宏、侯志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之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被告3人犯罪嫌疑均重大,且所犯均係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羈押之必要,均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自民國97年7月8日起執行羈押,並自同年10月8日起延長羈押2月。被告之羈押期間將於同年12月7日期滿,經本院依法訊問後,認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同年12月8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廖國勝
法官李秋瑩法官黃楹榆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雅怡中華民國97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