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87號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張宇晴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9,570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3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