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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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2號原告 陳却 訴訟代理人 劉彥良 律師被告 張賴淑貞
賴清玉 賴富貴 陳梓林 王月娟
辜碩夫
辜璇
辜碩彥
賴梓堂 夏巨森
夏佐華
夏佑華 夏仲華
夏宣仁
賴坤德 賴湘濱 賴啓洹 賴香菱
賴秋菱 賴冬菱 賴曼菱
劉賴春菱
賴方亨賴丁麗雲
賴圳田 黃鈺茹 黃于鳯 林聖薇 賴重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20萬4,550元。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原告因分割系爭土地所受利益之價額計算。然系爭土地起訴時因無實際交易價格供本院判斷,爰參以系爭土地於民國110年12月20日原告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4萬1,400元,系爭土地面積為213平方公尺,原告就系爭土地之權利範圍為8分之2,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20萬4,55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董庭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4月7日
書記官江慧貞附表土地地號面積權利範圍訴訟標的價額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213平方公尺8分之2110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4萬1,400元×213平方公尺×2/8=220萬4,5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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