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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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2號原告 陳却 訴訟代理人 劉彥良 律師被告 張賴淑貞
賴清玉 賴富貴 陳梓林 王月娟
辜碩夫
辜璇
辜碩彥
賴梓堂 夏巨森
夏佐華
夏佑華 夏仲華
夏宣仁
賴坤德 賴湘濱 賴啓洹 賴香菱
賴秋菱 賴冬菱 賴曼菱
劉賴春菱
賴方亨 予 賴丁麗雲
賴圳田 黃鈺茹 黃于鳯 林聖薇 賴重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20萬4,550元。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原告因分割系爭土地所受利益之價額計算。然系爭土地起訴時因無實際交易價格供本院判斷,爰參以系爭土地於民國110年12月20日原告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4萬1,400元,系爭土地面積為213平方公尺,原告就系爭土地之權利範圍為8分之2,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20萬4,55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董庭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4月7日
書記官江慧貞附表土地地號面積權利範圍訴訟標的價額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213平方公尺8分之2110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4萬1,400元×213平方公尺×2/8=220萬4,5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