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6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聲字第26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63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詩寶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重傷害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8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詩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詩寶因重傷害等案件,經⑴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185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確定;⑵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329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於民國106年7月3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1年8月2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1年8月2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6197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邱滋杉
法官邱瓊瑩法官陳彥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秀玉中華民國111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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