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43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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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4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4337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務人 陳培義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貳萬伍仟陸佰伍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陳培義於民國105年03月23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11年5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1年06月21日止未受償之利息2284。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7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炎暾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04337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323370元陳培義0000000000000000自民國111年0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6.990%◎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