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2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2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24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4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重利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因違反重利等案件,分別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緝字第13、14號、本院97年度壢簡字第3272號等判決,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影本2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受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28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晴文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附表:
受刑人甲○○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四│五│├────┼──────┼──────┼──────┼──────┼──────┤│罪名│施用第一級毒│施用第一級毒│重利罪│重利罪│重利罪│││品罪│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如易科罰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以新臺幣1│,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仟元折算1日│仟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96年8月29日│96年9月29日│96年12月19日│97年1月18日│97年5月10日│││上午某時│中午某時││││├────┼──────┼──────┼──────┼──────┼──────┤│偵查機關│臺灣高雄地方│臺灣高雄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年度案號│法院檢察署96│法院檢察署96│法院檢察署97│法院檢察署97│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毒偵字第│年度偵字第│年度偵字第│年度偵字第│││9847、97年度│9847、97年度│17386號│17386號│17386號│││毒偵字第439│毒偵字第439││││││號│號││││├─┬──┼──────┼──────┼──────┼──────┼──────┤││法院│臺灣高雄地方│臺灣高雄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最││法院│法院│法院│法院│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審訴緝│97年度審訴緝│97年度壢簡字│97年度壢簡字│97年度壢簡字││實││字第13、14號│字第13、14號│第3272號│第3272號│第3272號││審├──┼──────┼──────┼──────┼──────┼──────┤││判決│97年8月14日│97年8月14日│98年7月10日│98年7月10日│98年7月10日│││日期││││││├─┼──┼──────┼──────┼──────┼──────┼──────┤││法院│臺灣高雄地方│臺灣高雄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法院│法院│法院│法院││確├──┼──────┼──────┼──────┼──────┼──────┤│定│案號│97年度審訴緝│97年度審訴緝│97年度壢簡字│97年度壢簡字│97年度壢簡字││判││字第13、14號│字第13、14號│第3272號│第3272號│第3272號││決├──┼──────┼──────┼──────┼──────┼──────┤││判決│97年9月8日│97年9月8日│98年9月14日│98年9月14日│98年9月14日│││日期││││││├─┴──┴──────┴──────┴──────┴──────┴──────┤│備註:編號一至二,曾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7年度審訴緝字第13、14號判決定應執行刑││1年確定。││編號三至五,曾經本院以97年度壢簡字第3272號判決定應執行刑8月確定。│└───────────────────────────────────────┘│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