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度簡上字第14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簡上字第1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3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一四四號
上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婚姻案件,不服本院九十年度斗簡字第二九三號,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八日第一審簡易判決(九十年度偵字第五三四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本件公訴人上訴意旨略以:原審量刑過輕,請求撤銷原判決另為適當之判決云云。經查:原審依據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之事實,並參酌被告之犯行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緩刑二年,核無違誤或不當之處,公訴人依告訴人之請求徒以原審量刑過輕而提起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件經檢察官詹昭書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葉榮郎法官洪志賢法官簡璽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法院書記官吳金良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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