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國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國字第五號
原告甲○○被告彰化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阮剛猛 右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施坤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B法院書記官田慧賢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國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國字第五號
原告甲○○被告彰化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阮剛猛 右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施坤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B法院書記官田慧賢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