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149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14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易字第一四九六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三三六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告訴人乙○○及其母甲○○告訴被告丙○○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本院調查中當庭撤回告訴,揆諸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葉榮郎法官郭麗萍法官簡璽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王惠嬌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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