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396號上訴人 施淑雯 被上訴人熊寶貝寵物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嬰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2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245,377元【即32,370元(系爭土地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223.83平方公尺=7,245,37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9,162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日
書記官蘇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