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撤緩字第6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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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撤緩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撤緩字第65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就受刑人搶奪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搶奪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九日以九十一年度投刑簡字第三五五號刑事判決(偵查案號: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六四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緩刑四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於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確定。惟該受刑人復於緩刑期內即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七日十二時許,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九十四年八月三十日以九十四年度投刑簡字第四九一號判決(偵查案號: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九五○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於九十四年九月二十六日確定。其於緩刑期內更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二案判決正本及參照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自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廖健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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