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9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9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42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編號四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附表編號二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與附表編號一所示減刑後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附表編號三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與附表編號四所示減刑後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叁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叁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示日期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該等判決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編號四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分別就:⑴附表編號二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與附表編號一所示減刑後之宣告刑,定其應執行之刑;⑵附表編號三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與附表編號四所示減刑後之宣告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2條第2項,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麗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政良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四│├───────┼───────┼───────┼───────┼───────┤│罪名│連續施打毒品罪│連續販賣毒品罪│未經許可無故持│施用第一級毒品│││││有手槍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陸年│有期徒刑拾貳年│有期徒刑伍年,│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叁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所犯法條│戡亂時期肅清煙│戡亂時期肅清煙│槍砲彈藥刀械管│毒品危害防制條│││毒條例第9條第1│毒條例第5條第1│制條例第7條第4│例第10條第1項│││項│項│項││├───────┼───────┼───────┼───────┼───────┤│犯罪日期(民國│79年2月間某日│79年2月間某日│89年2月19日│89年2月18日││)│起至79年4月29│起至79年4月29│││││日│日│││├──┬────┼───────┼───────┼───────┼───────┤│偵查│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臺灣雲林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機關││院檢察署│院檢察署│院檢察署│院檢察署││及案├────┼───────┼───────┼───────┼───────┤│號│案號│79年度偵字第11│79年度偵字第11│89年度偵字第42│89年度毒偵字第││││75號│75號│38號│3008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臺灣雲林地方法│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後││院│院││院││事├────┼───────┼───────┼───────┼───────┤│實│案號│79年度訴字第27│79年度訴字第27│90年度上訴字第│89年度訴字第15││審││9號│9號│837號│31號││├────┼───────┼───────┼───────┼───────┤││判決日期│79年11月14日│79年11月14日│90年5月16日│89年10月5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臺灣雲林地方法│最高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定││院│院││院││判├────┼───────┼───────┼───────┼───────┤│決│案號│79年度訴字第27│79年度訴字第27│91年度台上字第│89年度訴字第15││││9號│9號│371號│31號││├────┼───────┼───────┼───────┼───────┤││確定日期│79年12月7日│79年12月7日│91年1月23日│89年11月30日│├──┴────┼───────┼───────┼───────┼───────┤│減刑後宣告刑│有期徒刑叁年│不應減刑│不應減刑│有期徒刑肆月│└───────┴───────┴───────┴───────┴───────┘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