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5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東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東榮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東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應認檢察官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前揭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1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許菁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寶霞中華民國102年1月21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0年1月10日│100年10月3日│100年10月3日││││││├────────┼──────────┼──────────┼──────────┤││││││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0年毒偵字│桃園地檢100年毒偵字│桃園地檢100年毒偵字││年度案號│第434號│第5258號│第5258號││││││├───┬────┼──────────┼──────────┼──────────┤││││││││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最後├────┼──────────┼──────────┼──────────┤││││││││案號│100年訴字第338號│100年審訴字第2688號│100年審訴字第268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年8月4日│101年1月18日│101年1月18日│├───┼────┼──────────┼──────────┼──────────┤││││││││法院│最高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台上字第7141號│100年審訴字第2688號│100年審訴字第2688號││判決││││││├────┼──────────┼──────────┼──────────┤││判決│100年12月22日│101年2月20日│101年2月20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1至3前業經本院│編號1至3前業經本院│編號1至3前業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4526│以101年度聲字第4526│以101年度聲字第452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年│2年│└────────┴──────────┴──────────┴──────────┘┌────────┬──────────┬──────────┬──────────┐│編號│4│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民國100年11月8日│民國100年11月8日│││││││├────────┼──────────┼──────────┼──────────┤││││││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1年毒偵字│桃園地檢101年毒偵字│││年度案號│第202號│第202號│││││││├───┬────┼──────────┼──────────┼──────────┤││││││││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審訴字第867號│101年審訴字第86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民國101年6月29日│民國101年6月29日││├───┼────┼──────────┼──────────┼──────────┤││││││││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審訴字第867號│101年審訴字第867號│││判決││││││├────┼──────────┼──────────┼──────────┤││判決│民國101年7月23日│民國101年7月23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4至5前經本院定│編號4至5前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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