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湖小字第952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許煌易
被 告 許閔茹
許瑞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叁仟玖佰柒拾叁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捌萬叁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皆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許閔茹於民國93至98年就學期間,邀同被告
許瑞麟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原名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於93年11月2日與富邦商業銀行有限公司合併,以台北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銀行,並更名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即原告)貸借「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
」共7筆,共計新臺幣(下同)224,555元,約定本借款應
於借款人本階段學業(即高中、高職、專校、大學或研究所
等各階段)完成後滿1年之日為開始償還日,依年金法按月
平均攤還本息,借款利息則依教育部公告及規定即週年利率
1.83計算,又借款之利息於借款人本階段學業完成後滿1年
之日以前之利息由政府編列預算負擔,其後由借款人自行負
擔,併同本金繳付。然倘借款人遲延繳付本息,經原告將本
借款轉列為催收帳款時,利息則應自轉催收款之日起改依原
告牌告基準利率加碼週年利率百分之1計算。且借款人除應
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所訂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對應付未付
本息並得自應還款日起,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原訂週年利
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原訂週年利率百分之20
加計違約金,借款人並喪失分期償還之權利,應立即將尚欠
應還款項全數還清。而被告許閔茹於101年6月畢業,依約
上開借款應自102年7月1日起攤還本息。惟被告許閔茹除
清償部分本息外,剩餘本息竟違約未為給付,即應喪失期限
利益,原告自得請求一次給付尚欠之本金83,973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另被告許瑞麟為前開借款之連帶保證
人,依法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上開借款、利息及違約金。並聲
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83,97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
違約金。
三、被告均經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
狀為任何聲明、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台幣放款利率
查詢表、台北銀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借據、撥
款通知書、台北富邦銀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借
據、撥款通知書、就學帳卡明細表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5
頁至第21頁)。且被告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皆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準備書狀以供本院審酌,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
用同條第1項前段擬制自認規定,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因此,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
連帶清償83,97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20規定,應就被告敗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
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
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並依同法
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依職權確定被告應連帶負擔之訴
訟費用為1,00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李昭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
書記官王美韻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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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利息│違約金│
├───┼───────┬────┼───────┬────┤
│新臺幣│期間│週年利率│期間│週年利率│
│83,973├───────┼────┼───────┼────┤
│元。│自民國104年3│百分之1.│自民國104年4│百分之0.│
││月1日起至民國│83。│月1日起至民國│183。│
││104年9月28日││104年9月28日││
││止。││止。││
│├───────┼────┼───────┼────┤
││自民國104年9│百分之4.│自民國104年9│百分之0.│
││月29日起至民國│48。│月29日起至民國│448。│
││104年10月11日││104年9月30日││
││止。││止。││
│├───────┼────┼───────┼────┤
││自民國104年10│百分之4.│自民國104年10│百分之0.│
││月12日起至清償│4。│1日起至民國10│896。│
││日止。││4年10月11日止││
││││。││
├───┼───────┼────┼───────┼────┤
││││自民國104年10│百分之0.│
││││月12日起至清償│88。│
││││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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