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1893號
原 告 易遊網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甫彥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傳博 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5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宋恩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陳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