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補字第190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1903號
原   告  潘國城
上列原告與被告兆豐證券北高雄分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10,0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政忠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廖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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