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236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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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23646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張淑敏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雖據
繳納部分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第三人環球不動產估
價師事務所鑑價審酌後,核定為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壹仟元,尚需
補繳新臺幣伍佰伍拾元,經查本件已經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
項於起訴前經法院調解而不成立,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台北市○○路○○○號
)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臺北市○○○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