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2364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23646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張淑敏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雖據
繳納部分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第三人環球不動產估
價師事務所鑑價審酌後,核定為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壹仟元,尚需
補繳新臺幣伍佰伍拾元,經查本件已經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
項於起訴前經法院調解而不成立,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台北市○○路○○○號
)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臺北市○○○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歷審裁判

  • 臺北簡易庭 98 年度 北簡 字第 23646 號裁定(98.08.18)[和解]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