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乙○○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補繳發票人之戶籍謄本正本。(含記事欄)
乙○○(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二、本通知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通知正本,影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
埔里簡易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
書記官高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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