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乙○○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補本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附影本幾乎空白,無法檢視其中內容)。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
書記官高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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