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6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6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630號原告行政院農委會林務局法定代理人壬○○訴訟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癸○○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 律師被告丙○○
丁○○戊○○辛○○己○○庚○○甲○○上開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核定據原告97年9月18日陳報為新臺幣6,440,0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新臺幣64,7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趙子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9月25日
書記官謝榕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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