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0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0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035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嶬鎵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茂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采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相對人采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事項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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