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6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6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635號上訴人 蘇錦樹 (即 蘇慶祥 之繼承人)視同上訴人 蘇育葳 (即蘇慶祥之繼承人)
蘇廉鈞 (即蘇慶祥之繼承人) 蘇香蘭 (即蘇慶祥之繼承人) 蘇碧容 (即蘇慶祥之繼承人) 蘇金愛 (即蘇慶祥之繼承人) 蘇春綢 (即蘇慶祥之繼承人)被上訴人 薛宏年
游正友 劉豐彥 蘇宗保 蘇仟萬 林慶信蘇金燕 陳韻庭 陳韻安 盧美瑾 盧連發 盧金蓮 盧秋瑾 龔明福 潘麗華 盧正忠 龔明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5年
6月2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經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陸佰伍拾柒萬貳仟捌佰元(計算式:系爭土地公告現值1,200元×面積49,296平方公尺×持分1/9=6,572,8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玖萬玖仟貳佰壹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
書記官陳怡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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