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0年度彰補字第83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補字第837號
原告 蕭偉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當事人書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應記載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同法第436第2項亦有明定,此為起訴必備程式。原告起訴狀未列被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居所,請具狀補正。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原告應補繳裁判費3,750元。
三、依上開補正之事項提出補正狀,均應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及所附證物資料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6日
書記官姚志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