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4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14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475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何坤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6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坤林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及減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坤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何坤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及減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向最後事實審之本院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各罪所處及減處之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明俊
法官黃斯偉法官劉嶽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仁崴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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