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易字第2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易字第275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楨峰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2811號,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9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童有德
法官徐蘭萍法官劉方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家敏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