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45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14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45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宏宗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宏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宏宗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96年上訴字第302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並應於行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強制工作3年,嗣經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6133號判決駁回確定後,於98年2月13日移送執行。茲以受刑人業於100年5月13日核准假釋,爰依法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鴻章
法官林銓正法官曾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金發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