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4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14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45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丁文宏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5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丁文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丁文宏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701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併科罰金6萬元,並經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4531號上訴駁回確定,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4583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並由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3246號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2年2月併科罰金6萬元確定。於98年8月17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0年5月13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100年5月13日法授矯字第1000108968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蔡新毅法官蘇隆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妙恩中華民國10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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