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46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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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46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4608號債權人 莊宇軒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楊振司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債權人未釋明者,毋庸命其補正,應駁回其聲請,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點第4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積欠借款未還,為此請求清償。經查債權人所提出之本票,其上發票人欄並未有發票人簽名或蓋章,顯係不俱本票應記載事項之無效票據,縱其上記載債務人為受款人,且有債務人之身分證字號,亦無從逕認該票據有效且為債務人所簽發,債權人自難以無效且發票人不明之票據主張債務人積欠借款且屆期未還。準此,債權人既未依法盡其釋明之義務,則其聲請自於法未合,爰依上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2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