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456號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判字第456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進口貨物核定完稅價格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
105年度判字第456號上訴人安禾利企業有限公司代表人 呂尚洋 訴訟代理人 林佳穎 律師被上訴人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代表人 陳瑜朗 訴訟代理人 王文貞
楊敦現 高英智 上列當事人間進口貨物核定完稅價格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37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請點選下方連結以取得判決全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2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劉鑫楨
法官黃淑玲法官程怡怡法官張國勳法官汪漢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5年9月2日
書記官莊子誼關鍵詞:完稅價格
補稅合理價格關稅法第35條關稅法第2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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