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1年度埔小字第12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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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埔小字第124號

原告 楊政郎

被告 張庭彬 原住南投縣○○鎮○○巷00弄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萬6,000元,及自民國111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被告於民國110年4月9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0萬元,約定於1個月內清償,且原告已依約交付現金10萬元,然被告僅清償1萬4,000元後,即未清償剩餘借款8萬6,000元。嗣原告向被告催討剩餘借款,被告竟置之不理,此有借據、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存摺明細、轉帳明細附卷,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借款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埔里簡易庭法官鄭煜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請注意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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