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324號原告中華聯網寬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金龍 被告 楊奇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當事人兩造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者,如具備法定要件,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原於民國99年10月25日加盟原告「YesTV」影音服務,惟被告於101年7月27日向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提起訴訟,主張撤銷加盟之意思表示,經該院以101年度訴字第1913號判決原告應返還被告加盟金新臺幣(下同)40萬元,嗣經原告不服提起上訴,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以101年上易字號428號上訴駁回確定。從而原告本依照加盟契約給付予被告之下列服務及獎金:(一)佣金及獎金共計439,807元;(二)YesTV機上盒、USB大視界、液晶電視(37吋)、擴大機、喇叭、有線麥克風等之展業設備、贈送18個月之平台使用權共計為50,375元;及(三)教育訓練費共計為10,375元,均係被告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有利益,爰起訴請求被告應依不當得利予以返還等語。
三、惟查,兩造就系爭加盟合約簽訂有YesTV加盟合約書1份,上開合約書第4條規定,有關加盟金及各項獎金收取及發放依
YesTV加盟辦法辦理,而上開合約書第6條後段約定,本合約有關之訴訟,雙方同意由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系爭YesTV加盟合約書1份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6至9頁),依前揭規定,兩造基於上開合約書糾紛所生之訴訟,自應由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是本院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葉淑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0月8日
書記官蔡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