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196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19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侵入住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簡字第196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敏秀
朱伯胤上列被告因侵入住宅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調偵字第1263號)且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陳敏秀、朱伯胤共同犯侵入住宅罪,各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與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另補充被告陳敏秀及朱伯胤於審理中之自白為證據。
二、爰審酌被告陳敏秀高職畢業且家境小康,被告陳敏秀與告訴人 陳嘉屏 原係配偶關係(現已離婚);被告朱伯胤大學肄業且家境勉持,任職於「女人國際徵信社」從事調查工作;被告陳敏秀為蒐集告訴人陳嘉屏與 黃鈺婷 通姦之證據,先以遙控器打開由告訴人陳嘉屏及黃鈺婷合租之住宅大門,再由被告朱伯胤以身體將木製房門撞開進入房間內,持錄影機對告訴人陳嘉屏及黃鈺婷錄影存證,惟被告朱伯胤於偵查中即已坦承犯行且態度尚佳,而被告陳敏秀於審理中亦已坦承犯行且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306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本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提出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書記官林幸萱中華民國102年10月8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第1項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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