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15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15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簡字第1527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文華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關於「六合彩手冊貳本及傳真機壹台」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中關於扣案物「六合彩手冊貳本及傳真機壹台」之記載,與原判決犯罪事實及理由之內容對照,顯係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自應裁定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佳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日
書記官黃當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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