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120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12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易字第1202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東風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8149號),本院改依通常訴訟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公訴意旨如附件。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公訴意旨認被告陳東風所涉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
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 卓林火紙 已於本院審理中具狀撤回告訴在卷可稽,依上揭法條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日
書記官莊何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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