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86號聲請人 黃樟山 代理人 林靜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南市基督成功教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南市基督成功教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內容。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南市基督成功教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66年2月22日報經臺南市政府核准設立,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8冊第5頁第107號)。為因應業務需要,乃經董事會第9屆第2次董事會議決議修訂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表所示計1條,並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變更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據提出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南市基督成功教會新舊捐助章程、新舊條文對照表及第9屆第2次董事會會議紀錄為證,並據本院調取法人登記證書核閱無訛,堪信為真。核聲請人之聲請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則其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南市基督成功教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表所示,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杭起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0月7日
書記官蘇玟心附表┌─────────────────┬─────────────────┐│原條文│修正後條文├─────────────────┼─────────────────┤│第四條本法人設董事七名,任期三年│第四條本法人設董事五名,任期三年││,得連續聘任(如以選舉連選│,得連續聘任(如以選舉連選││得連任),董事中一名為董事│得連任),董事中一名為董事││長。│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