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婚字第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402號原告 黃雅茹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約男 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
二、被告黃約男之戶籍謄本。說明:
一、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提起之離婚訴訟屬非財產權之訴,依前揭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惟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其補正。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俊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0年11月3日
書記官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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