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抗字第17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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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抗字第17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抗字第1781號異議人 魏高明 應受送達處所:臺北郵政3075信箱上列異議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5日本院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但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前項異議,準用對於法院同種裁定抗告之規定,此觀同法第486條第3項、第484條第2項規定自明。
二、異議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915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3年11月18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定業於103年11月2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為憑(見本院卷7頁),惟異議人迄至103年12月3日仍未繳納抗告費,此亦有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頁),嗣經本院於103年12月5日以異議人抗告不合法裁定駁回,於法並無違誤,異議意旨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2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郭瑞蘭
法官陳雅玲法官方彬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4年3月3日
書記官廖逸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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