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侵上訴字第3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侵上訴字第3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侵上訴字第321號上訴人即被告 周應宗 選任辯護人 吳秉祐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應宗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周應宗前經本院認為犯刑法第332條第2項第2款之強盜強制性交罪、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嫌疑重大,所犯強盜強制性交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二罪經原審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再逃亡之虞,具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下同)103年10月6日裁定羈押,並於103年12月31日裁定自104年1月6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茲因第一次延長羈押期間將屆,本院業於104年1月21日判決被告本件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堪認被告確涉犯重罪,且被告業已提起上訴,而有保全本案審判進行或刑之執行之必要,上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有繼續執行羈押之必要,應自104年3月6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2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嶽承
法官郭豫珍法官黃美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首屹中華民國104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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