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337號原告 陳博尹 被告 詹子靚 訴訟代理人 沈志祥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2月21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2年1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琬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17日
書記官林雅婷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337號原告 陳博尹 被告 詹子靚 訴訟代理人 沈志祥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2月21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2年1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琬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17日
書記官林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