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上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上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退還交易款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上字第36號上訴人 沈君任
洪金蕊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清雄 律師
吳晉賢 律師 廖傑驊 律師被上訴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統民 訴訟代理人 吳文淑 律師
蔡東賢 律師 張明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退還交易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上訴人 謝佩伶 住高雄市○○區○○路○○○○號」之記載,應更正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謝佩伶已具狀撤回上訴,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上訴人謝佩伶住高雄市○○區○○路○○○○號」之記載,係屬錯誤,應予刪除。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徐文祥法官謝靜雯法官劉定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書記官張寶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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