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657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65756號債權人台灣大來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群凱 債務人 楊雪貞 律師即 劉純清 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劉純清所得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壹仟叁佰柒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案外人劉純清於民國77年02月10日向聲請人申請大來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此有契約書可稽。惟案外人未依約如期繳款,依契約約定,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有如請求聲明之欠款尚未清償。
二、嗣訴外人劉純清於民國100年8月5日死亡,業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1年度司財管字第48號裁定指定相對人為遺產管理人在案,依法應於管理案外人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6575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楊雪貞律師│自民國100年8│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八│││39486│即劉純清之│月8日起│││││元│遺產管理人│││││││││││└──┴───┴─────┴──────┴──────┴───────┘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