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再字第16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繼承登記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再字第160號抗告人 戴秀蘭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樹林地政事務所間繼承登記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本院101年度再字第16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1年12月27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2年1月4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徐瑞晃
法官侯志融法官陳姿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書記官陳圓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