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2年度士小調字第531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小調字第531號

聲請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相對人 洪勝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住所地位於新北市三重區,此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1件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王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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