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再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拆屋還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再字第12號再審原告 郭漢謀 再審被告 王美智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拆屋還地)事件,再審原告對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678號(再審原告所載本院105年度易字
678號,應係誤載)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等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同法第499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間拆屋還地事件,經本院以10
4年度訴字第1791號判決後,再審原告提起上訴,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5年度上易字第678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等情,有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791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678號判決可稽。揆諸上開規定,再審原告對前揭確定判決聲請再審,專屬第二審法院管轄,再審原告向本院提起再審,顯有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高等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8月7日
書記官陳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