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2368號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王敬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石龍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0,129元(計算式:現金卡150000+信貸220129=370129),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
書記官林錫欽